【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近零能耗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11-11 15:25:49 分类:认证标准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近零能耗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国建筑能效水平,规范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评价工作,引导建筑节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近零能耗建筑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依据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等相关标准,对申请主体提供的建筑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定建筑能耗水平是否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相关节能要求并进行登记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和公共建筑评价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评价以单栋建筑为对象。
第四条 评价工作分为设计评价、施工评价和运行评价三个阶段。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进行设计评价,建筑物完成竣工验收可进行施工评价,建筑物投入使用1年后可进行运行评价。
第五条 评价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六条 协会成立近零能耗建筑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评管办”)负责协会的日常评价管理与推广工作,包括选定与监督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管理以及受理查询与投诉事务。
第七条 协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评价手段,授权经协会评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建筑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管办定期对评价机构进行评定,或组织评价机构间的同行评审,每三年一次公布合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录。
第九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组织评价资料申报、形式审查和技术预审并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申请。评价的申请可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和技术预审。第三方评价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预审,若资料齐全,且通过技术预审,则进行评价工作;若预审不合格,申请单位需对材料进行整改后再次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评价。正式受理评价申请后,第三方评价机构组建评价专家组。评审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申请资料、专家名单(推荐)、评审议程报评管办。评管办批准同意评审方案后,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报送。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报送评管办;对原则上通过,但需要补充解释性材料或部分内容修改的项目,由申请单位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意见提交补充材料或修改内容函复申请第三方评价机构;未通过的项目,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审结论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通过评价的项目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官网(www.cabee.org)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项目颁发证书并授予标识使用权。
第四章 评价
第十五条 评管办统一规定近零能耗建筑评价证书的格式、内容和近零能耗建筑标识的样式、种类。
第十六条 评价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评价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评价项目名称、地址;
(三)评价依据;
(四)评价模式(需要时);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发证机构;
(七)证书编号;
(八)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十七条 预评价和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2年,运行评价证书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申请人应当向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证书的变更,由评价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项目名称变化或者获证项目的申请者名称及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评价机构核实后,变更评价证书;
(二)获证项目施工过程设计变更,需经专家组重新确认后,变更预评价证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当暂停近零能耗建筑证书和标识,并对外公布:
(一)建筑物实际情况与评价申报信息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识的使用超出使用范围;
(三)项目适用的评价依据或者评价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项目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四)跟踪检查中发现参评单位违反评价规则等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项目不能持续符合评价要求的;
(六)评价申请人申请暂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当撤销近零能耗建筑证书和标识,并对外公布:
(一)建筑物的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
(二)转让证书和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获得证书和标识;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五)评价证书暂停期间,评价申请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评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证书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证书和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申请。
第二十一条 评价申请人应当建立近零能耗建筑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评价规则规定在项目、广告、以及单位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评价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评价证书和评价标识。
第五章 结果采信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如选用获得协会推广目录中的产品或通过绿色建材评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直接采信其结果,不必重复检测。
第二十四条 获证项目相关信息纳入中国近零能耗建筑评价项目在线数据库与中国好建筑项目宣传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十五条 获证项目同时获得中国好建筑商标-华夏好建筑宣传使用权。
第六章 评价费用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不收取任何评价费用,评价工作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由第三方机构与申请单位签署服务合同并合理收取相关评价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取消其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评价基本规范、评价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评价的项目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评价的项目不能持续符合评价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评价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评价、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评价、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评价申请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在评价前对申请企业做出评价结果承诺的;
(七)对不属于近零能耗项目进行项目评价的;
(八)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
(九)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
(十)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评价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协会和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协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若情况属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19年8月18日
附件1 评价标识建筑提交材料清单
1. 评价标识申报声明。
2. 建筑基本信息表(附件2文件)。
3. 项目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述、效果图、关键技术指标计算及技术途径、建筑设计(整体布局、体形系数、窗墙比)、围护结构设计(保温及门窗性能)、气密性及无热桥设计、冷热源及末端设计和控制策略、生活热水、电气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情况。
4. 节能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介绍、建模方法、关键参数设置、系统建模、负荷/能耗模拟计算结果及分析。
5.主要施工图及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图、效果图、建筑立面/剖面/典型层平面图、建筑设计说明、工程做法表、关键节点大样图、防结露计算、暖通设计说明、系统图、设备列表、可再生能源设计资料、生活热水系统图、电气设计说明、照明节能设计、能耗监测(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供)等图纸和计算书。
6. 气密性测试结果。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7. 施工质量控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声明(安全施工、竣工验收)、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主要使用部品材料的技术参数及检验/检测报告、机电系统工程调试报告、及施工过程控制照片。
8. 运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一年以上室内环境与分项计量能耗数据及能耗统计分析报告,计量仪表校核报告。居住建筑典型户电表、气表计量报告、光伏发电系统转换效率测试报告、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及地源热泵系统热泵机组的运行记录及性能检测报告。
注:申请近零能耗建筑预评价请提供1-5项;申请正式评价请提供1-7项;申请运行评价请提供1-8项。
第一部分 项目基本信息 | |||||||||||||||||||
1 项目名称* | 2 所在城市* | ||||||||||||||||||
3 建筑类型* | □居住建筑 □办公建筑 □学校建筑 □其他 _________ | ||||||||||||||||||
4 建筑面积* | 5 供暖空调面积* | ||||||||||||||||||
6 窗墙比* | 南________ 北_______ 东_______ 西_______ | ||||||||||||||||||
7 体形系数* | 8 建筑层数* | 地上____层/地下____层 | |||||||||||||||||
9 开工时间* | _____年 _____月 | 10 竣工时间* | ______年 _____月 | ||||||||||||||||
11 单位面积造价*(元/m2) | 12 同类建筑造价* (元/m2) | ||||||||||||||||||
13 增量成本使用分配(%) | 被动式技术 | 主动式技术 | 可再生能源系统 | 自控系统 | |||||||||||||||
14 增量成本来源 | □政府补贴和奖励( %)□社会支持( %)□自筹( %) | ||||||||||||||||||
15 联系人* | 姓名 | 邮箱 | |||||||||||||||||
单位 | 电话 | ||||||||||||||||||
第二部分 关键技术指标 | |||||||||||||||||||
20 能效指标* | 能耗指标 | a. 设计值* | b. 基准值 | ||||||||||||||||
21 单位面积供热负荷*(W/m2) | |||||||||||||||||||
22 单位面积供冷负荷*(W/m2) | |||||||||||||||||||
23 供暖年耗热量*(kWh/m2a) | |||||||||||||||||||
24 供冷年耗热量* (kWh/m2a) | |||||||||||||||||||
25 建筑能耗综合值*kWh/(m²a) | |||||||||||||||||||
26 建筑其他能耗统计包括*:□插座 □数据中心 □其他_____ | |||||||||||||||||||
27 终端能源总消耗*:电______ kWh/(m²) 市政热网_______GJ/m2 天然气_____m3/m2 煤气______m3/m2 可再生能源_______其他___ | |||||||||||||||||||
28 建筑本体节能率 | |||||||||||||||||||
30室内环境* | 设计参数 | 冬季 | 夏季 | ||||||||||||||||
31 室内温度要求 ℃ | |||||||||||||||||||
32 室内相对湿度要求 % | |||||||||||||||||||
33 外墙内表面温度 ℃ | |||||||||||||||||||
34 室内空气品质要求(CO2) | |||||||||||||||||||
40 围护结构 指标* | 技术指标 | a设计值* | b标准值* | c测试值 | |||||||||||||||
41 屋面传热系数*(W/m2K) | |||||||||||||||||||
42 外墙传热系数*(W/m2K) | |||||||||||||||||||
43 外窗传热系数*(W/m2K) | |||||||||||||||||||
44 外窗太阳得热系数SHGC* | |||||||||||||||||||
45 气密性 (n50/h-1) | |||||||||||||||||||
50 围护结构技术参数* | 51 外窗类型* | □塑料 □铝木复合 □铝包木 □其他____ | |||||||||||||||||
52 外窗供应商* | |||||||||||||||||||
53 外窗材质类型 | |||||||||||||||||||
54 遮阳构件形式(多选) | □内置 □外置 □中置 是否可调:□是 □否 | ||||||||||||||||||
55 外保温材料* | □ EPS □ XPS □岩棉 □聚氨酯 □真空绝热板 □其他_____ | ||||||||||||||||||
56 保温材料供应商* | |||||||||||||||||||
57 密封胶带供应商* | |||||||||||||||||||
60 能源及可再生能源* | 能源类别 系统类型 | 容量参数设计值 | 主要性能参数 | ||||||||||||||||
61 □ 太阳能光热 | |||||||||||||||||||
62 □ 太阳能光伏 | |||||||||||||||||||
63 □ 生物质锅炉 | |||||||||||||||||||
64 □ 热电联产CHP | |||||||||||||||||||
64 □ 风力发电 | |||||||||||||||||||
66 □ 地源热泵 | |||||||||||||||||||
67 □ 其他 | |||||||||||||||||||
68供能总计* kWh/(m²a) | |||||||||||||||||||
69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 | |||||||||||||||||||
第三部分 节能技术措施 | |||||||||||||||||||
70 被动式 技术* | 自然 采光 | 自然通风 | 遮阳 | 光导 技术 | 地道风 | 蓄热 | 被动式得热 | 绿植 | |||||||||||
其他技术 | |||||||||||||||||||
80 主动式 技术* | 高效照明 | 节能电器 | 机械通风热回收(及效率) | 热水热回收(及效率) | 置换 通风 | 辐射 供暖 | 辐射供冷 | 空气源热泵 | |||||||||||
其他技术 | |||||||||||||||||||
90 控制技术 | 照明自控 | 能源系统自控 | |||||||||||||||||
100 项目特色 |
建筑基本信息表填写说明
1. 本表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评价标识预评价及正式评价申请项目报名必填信息表,所有申请近零能耗建筑评价标识的示范项目均需按说明填写此表,并对需要解释的地方进行进一步补充说明。
2. 所有的“*项”皆为必填项,所有非“*项”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对应项的填写说明进行填写。
3. 项目3,建筑类型。在本项目所属类型前勾选;如项目不属于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或学校建筑,请勾选“其他”,并在后面横线上写出建筑具体类型,如商场、体育馆、展览馆、工厂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建筑等。
4. 项目4,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包含地上面积和地下面积。
5. 项目5,供暖空调面积。指实际需要供暖供冷、设计时需要纳入近零能耗建筑冷热负荷计算的使用面积总和。如供暖面积与供冷面积不同,需分别给出。
6. 项目11,单位面积造价。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单位面积造价=建筑总造价/建筑面积。建筑总造价包含工程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费、工程咨询费等。
7. 项目12,同类建筑造价。指在不采用近零能耗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该地区同规模同类型建筑的平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
8. 项目13,增量成本使用分配。示范项目的增量成本指由于采用近零能耗建筑相关设计及技术,造成的成本增加,应等于项目11与项目12的差值。本项需分别填写被动式技术、主动式技术、可再生能源以及控制技术在增量成本中的分配占比,各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在60-90项中分别列出。
9. 项目14,增量成本来源。政府补贴包括纵向课题经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政府奖励包括由于获奖、评级所获得的财政奖励;社会支持包括企业赞助、协会经费资助等。
10. 项目大类20,能效指标。基准值指按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的与该建筑同规模同类型建筑的参考基准值。
11. 项目25,建筑能耗综合值。在设定计算条件下,单位面积年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的终端能耗量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量,利用能源换算系数,统一换算到标准煤当量后,两者的差值。能源换算系数可按下表计算。
能源类型 | 平均低位发热量 | 一次能源换算系数 |
原煤 | 20908 kJ/kg | 0.123(kgce/kWh热量) |
洗精煤 | 26344 kJ/kg | |
燃料油 | 41816 kJ/kg | |
汽油 | 43070 kJ/kg | |
煤油 | 43070 kJ/kg | |
液化石油气 | 50179 kJ/kg | |
天然气 | 35544 kJ/kg | |
焦炉煤气 | 16726~17981 kJ/kg | |
炼厂干气 | 46055 kJ/kg | |
热力 | ---- | 0.15(kgce/kWh热量) |
电力 | ---- | 0.36(kgce/kWh电量) |
生物质能 | ---- | 0.25(kgce/kWh热量) |
电力 | ---- | 0 |
12. 项目26,建筑其他能耗统计。建筑能耗综合值规定计算项外其他计入总能耗的能耗项。
13. 项目27,终端能源总消耗。为终端直接消耗的能源,以计量表计量数据为准。其中可再生能源为项目60 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项中各项可再生能源利用总和,即项目68供能总计。
14. 项目大类30,室内环境。需按冬季和夏季分别填写室内环境参数的设计值。
15. 项目大类40,围护结构指标。其中41项-45项,a.为设计值;b. 标准值为设计阶段所参考的国家/当地节能标准中的要求限值;c.测试值为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测试值。如不同朝向设计值不同,需按朝向分别给出。
16. 项目大类50,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其中51 外窗类型选择性给出目前常见的三种外窗材料类型,如有其他类型,请在横线位置补充。
17. 项目53,外窗材质类型。需给出外窗各部分结构及型材。
18. 项目大类60,能源及可再生能源。请在采用的能源类别前勾选,容量参数设计值是指可再生能源设计装机容量,“主要性能参数”指系统关键能效参数,其中太阳能光伏系统及光热系统需要给出太阳能转化效率,热泵机组需给出机组额定COP。如使用其他能源系统,请在67中进行补充说明。
19. 第三部分,节能技术措施部分。共分为70被动式技术、80 主动式技术、90 控制技术三类,参照项目所采用的节能技术进行对应勾选即可。
20. 项目100,项目特色。请填写本项目的其他特色,并附说明材料。